自用住宅用地移轉 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 始得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發佈單位:稅捐稽徵局
發佈日期:2016-09-19 / 最後更新日期:2016-09-19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因繼承取得、親屬間之贈與之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後,如果新所有權人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常有民眾誤認為親屬間的自用住宅用地移轉過戶後,使用情形未改變,即可繼續沿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往往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卻因已超過稅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經移轉後,所有權人已改變,原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而尚未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土地,請儘快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 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逾期申請,則只能自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電腦上網查詢,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 www.chutax.gov.tw;或撥打該局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竹北總局(03)5518141轉411至414 0800-366969
竹東分局(03)5969663轉111至114 0800-366100